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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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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獨立行使職權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以促進健全經營。
  2. 2.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3. 3.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4. 4.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一、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二、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三、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四、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舉人保護措施。 六、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保存。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5. 5.被檢舉人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6. 6.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7. 7.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主要規定內部稽核人員的執行業務守則,並列出了不得有的情事。根據該條第一項,內部稽核人員不得隱飾或揭露不實或不當的資訊,不得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進行其他不正當的行為,不得因職務上的廢弛而損害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不得在一年內對以前曾服務的部門進行稽核,不得對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未進行迴避並進行稽核工作,不得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指示的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也不得違反法令規章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違反上述規定,如有違反者應調整其職務。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索日期:2021年11月28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6&parentpath=0,1&mcustomize=multimessage_category.jsp&imagename=other01.png

  • 名詞
  • 予以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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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獨立行使職權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