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主要規定內部稽核人員的執行業務守則,並列出了不得有的情事。根據該條第一項,內部稽核人員不得隱飾或揭露不實或不當的資訊,不得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進行其他不正當的行為,不得因職務上的廢弛而損害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不得在一年內對以前曾服務的部門進行稽核,不得對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未進行迴避並進行稽核工作,不得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指示的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也不得違反法令規章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違反上述規定,如有違反者應調整其職務。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檢索日期:2021年11月28日。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6&parentpath=0,1&mcustomize=multimessage_category.jsp&imagename=other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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