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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前條第一款之董(理)事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董(理)事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監事、監事會)並提報董(理)事會,且應督導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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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當總稽核在執行職務時涉及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相應處置措施:1)有事實證明從事不當授信案件或涉及嚴重違反授信原則或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2)濫用職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之利益,而違背職務之行為;3)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4)因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5)對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6)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7)因內部稽核人員配置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8)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9)其他有損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 其中,上述第4項提到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的例子可以參考「中國信託銀行舞弊案」,該案件中發生了銀行內部員工進行不當交易的情況,但未及時通報主管機關。 此外,第5項所謂的「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可以參考「國泰金控事件」,該事件中國泰金控未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旗下子公司的高風險投資和財務狀況問題。 以上例子僅為其中之一,並以最新可信資料為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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