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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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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之,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收受儲蓄存款。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八、辦理國內匯兌。 九、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 十、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一、簽發國內信用狀。 十二、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2. 2.前項社員交易之標準及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法第15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並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範圍進行經營。根據這條法規,信用合作社可以從以下範圍內經營業務: 1. 收受支票存款 2. 收受活期存款 3. 收受定期存款 4. 收受儲蓄存款 5.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6. 辦理票據貼現 7.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8. 辦理國內匯兌 9. 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 10.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11. 簽發國內信用狀 12. 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13. 代理收付款項 14. 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15.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16. 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 1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非社員之交易的標準和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之,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活期存款。   三、收受定期存款。   四、收受儲蓄存款。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八、辦理國內匯兌。   九、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   十、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一、簽發國內信用狀。   十二、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前項非社員交易之標準及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之急遽變遷、配合金融自由化之政策,並參考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信用合作社經營改進方案」及八十年全國金融會議分組結論之建議,爰大幅放寬信用合作社經營之業務項目,比照銀行法第四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列舉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二、依據合作社法第三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係以滿足社員之金融需求為其本質,惟值此競爭日趨激烈之金融環境,為使信用合作社能因應面臨之衝擊,放寬對非社員交易之範圍,但為兼顧其合作組織之宗旨,維護社員之權益,對於非社員之交易標準與限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八十年全國金融會議金融制度化組分組結論,增加或放寬信用合作社下列業務項目,例如:    1.投資公債、國庫券、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商業及銀行承兌匯票。    2.辦理社員中長期住宅貸款。    3.辦理同一單位之非社員存單質借。    4.開放地方公益團體貸款。    5.准許體質健全、規模較大之信用合作社與一般銀行合辦服務性之外匯業務。    6.適度放寬非社員存款比例限制。   四、為鼓勵信用合作社之發展規模,與經營成果,故於第一項中明列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和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兩款業務項目。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為因應經濟金融環境之急遽變遷、配合金融自由化之政策,並參考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信用合作社經營改進方案」及八十年全國金融會議分組結論之建議,爰大幅放寬信用合作社經營之業務項目,比照銀行法第四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列舉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二、依據合作社法第三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係以滿足社員之金融需求為其本質,惟值此競爭日趨激烈之金融環境,為使信用合作社能因應面臨之衝擊,放寬對非社員交易之範圍,但為兼顧其合作組織之宗旨,維護社員之權益,對於非社員之交易標準與限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八十年全國金融會議金融制度化組分組結論,增加或放寬信用合作社下列業務項目,例如:    1.投資公債、國庫券、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商業及銀行承兌匯票。    2.辦理社員中長期住宅貸款。    3.辦理同一單位之非社員存單質借。    4.開放地方公益團體貸款。    5.准許體質健全、規模較大之信用合作社與一般銀行合辦服務性之外匯業務。    6.適度放寬非社員存款比例限制。   四、為鼓勵信用合作社之發展規模,與經營成果,故於第一項中明列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和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兩款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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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15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之,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一、收受支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