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
  3. 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改選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
  4. 理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由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5.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