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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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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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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
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改選者,
主管機關
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
理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由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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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社員及社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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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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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業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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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內部制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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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盈餘及公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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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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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解散、合併、變更組織及清算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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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準用條款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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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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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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