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用合作社法16

快速跳轉
  1. 1.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 2.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
  3. 3.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改選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
  4. 4.理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由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5. 5.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這項條款,理事和監事的任期都是三年,可以連續當選連任。這意味著他們可以在任期結束後再次參與選舉,並連續擔任該職位。 2. 當一名理事卸任滿三年後,並在其職責解除後,才可以選任為監事。這表示即使一名理事的任期結束,他們還需要等待三年才能有資格擔任監事。 3. 如果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屆滿但未改選,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主管機關應在一個月內要求舉行選舉或召集改選。 4. 理監事的選舉採用登記候選人方式,由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進行。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這意味著在選舉中,社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監事候選人,不能超過應該選出的名額的一半。 5.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和經理人擔任這些職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以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會制定相關的條件和程序,以確保信用合作社的成員在這些職位上具備適當的資格。 參考資料: 1. 信用合作社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28):在官方法律資料庫中可以找到這項法規,其中包括信用合作社法的所有相關條文和規定。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這份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文件詳細說明了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和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選聘程序。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   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屆期未改選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   理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由社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理監事任期並連選得連任,旨在使選任機關多行使信任投票之機會,藉收監督之效,並可使有經營專才者,增加服務之機會。   二、規定理事卸任後,滿三年始得選任監事,以發揮制衡作用。   三、第三項旨在使合作社經營穩定並為防止經營者戀棧,乃作定期改選之規定。   四、理監事之選舉辦法及名額在條文平均作明確規定。   五、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之資格及選聘辦法採委任之法。

  • 主管機關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明定理監事任期並連選得連任,旨在使選任機關多行使信任投票之機會,藉收監督之效,並可使有經營專才者,增加服務之機會。   二、規定理事卸任後,滿三年始得選任監事,以發揮制衡作用。   三、第三項旨在使合作社經營穩定並為防止經營者戀棧,乃作定期改選之規定。   四、理監事之選舉辦法及名額在條文平均作明確規定。   五、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之資格及選聘辦法採委任之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規定:「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卸任滿三年,且於其責任解除後始得選任為監事。理事、監事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