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1條,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的費用支給,除了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以及社員代表車馬費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具體的費用支給標準是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的,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選聘準則》第4條,將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會之會議費用,歸類為帳務科目「公費」。此外,根據同一文件的第5條,社員代表車馬費就是社員代表出席各項社務活動所發生的車馬費用。這些資料與信用合作社法第16-1條有100%的關聯,確定了在費用發給範圍中的特定項目。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財政部目前依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以行政規定就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規定其一定支給標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財政部目前依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以行政規定就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規定其一定支給標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