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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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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2. 2.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1條,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的費用支給,除了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以及社員代表車馬費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具體的費用支給標準是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的,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金融局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選聘準則》第4條,將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會之會議費用,歸類為帳務科目「公費」。此外,根據同一文件的第5條,社員代表車馬費就是社員代表出席各項社務活動所發生的車馬費用。這些資料與信用合作社法第16-1條有100%的關聯,確定了在費用發給範圍中的特定項目。

立法沿革 1

(0910514 增訂)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   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財政部目前依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以行政規定就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規定其一定支給標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105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財政部目前依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以行政規定就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規定其一定支給標準,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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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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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16-1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