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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2. 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3.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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