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4條的規定,社員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資格要求主要是入社滿一年和入社滿二年。然而,在創立的第一年加入合作社的人不受這個限制。如果非營利法人被選為社員代表,則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至於交易標準,則根據各個合作社的章程進行規定。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在信用合作社中,社員必須在入社滿一年後才有選舉權,入社滿兩年後才有被選舉權。但是,在合作社創立的第一年加入的人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只有在成為社員一年後,才能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為社員代表。 換句話說,當一個人加入信用合作社後,他的選舉權將在入社滿一年後生效,而他的被選舉權將在入社滿兩年後生效。但是,在合作社創立不到一年的情況下加入的人,可以立即享受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此外,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個非營利法人被選為信用合作社的社員代表,則必須指定一個自然人來擔任代表。這是為了確保社員代表在履行職務時能夠代表該非營利法人的利益。 最後,《信用合作社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交易標準是由各個信用合作社在其章程中自行規定的。這意味著每個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情況,在章程中設定特定的交易標準,例如最低交易金額或其他相關規定。 總結而言,《信用合作社法》第14條規定了社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資格要求,以及非營利法人擔任社員代表時的身份要求。此外,具體的交易標準則由每個信用合作社在章程中獨自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社員身份的合法性並保護信用合作社的利益。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年入社者不在此限。 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信用合作社選舉之正常化,爰規定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且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始有選舉權。另為促進社務健全,使社員選舉前更熟悉合作社之經營理念與營運狀況,規定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新創立未滿一年之信用合作社,經發起社員與入社社員,均為新社員,無條文中規定之限制。 二、明定非營利法人當選時,應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一、為確保信用合作社選舉之正常化,爰規定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且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始有選舉權。另為促進社務健全,使社員選舉前更熟悉合作社之經營理念與營運狀況,規定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新創立未滿一年之信用合作社,經發起社員與入社社員,均為新社員,無條文中規定之限制。 二、明定非營利法人當選時,應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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