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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2.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3.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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