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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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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2. 2.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3. 3.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3條的規定,當信用合作社的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時,可以推選社員代表並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的職權。根據法條中的第2款,社員代表的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的百分之十,但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而根據第3款規定,社員代表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有三百名社員,依照法條規定,社員代表的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的十分之一,即為三十人。然而,根據法條的最低人數限制,社員代表的人數應為五十一人,因此該信用合作社需要推選至少五十一名社員代表。這些社員代表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7).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   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理由一、社員大會為信用合作社最高權力機關,惟因社員人數眾多,召開社員大會有其實際困難,爰參照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明定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社員代表大會並得代替社員大會行使職權。   二、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眾多,為利於社員代表行使職權,故於條文中明定代表人數之最低及最高限,並將其任期亦明定條文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109 制定)

一、社員大會為信用合作社最高權力機關,惟因社員人數眾多,召開社員大會有其實際困難,爰參照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明定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社員代表大會並得代替社員大會行使職權。   二、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眾多,為利於社員代表行使職權,故於條文中明定代表人數之最低及最高限,並將其任期亦明定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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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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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13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