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內部稽核單位在進行一般稽核時,其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各項指示,包括其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進行評估。此外,內部稽核報告應包含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的檢查意見和對失職人員的懲處建議,以及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提出的檢查意見或缺失,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中列出的未改善事項的情況。此外,在前述條文中還規定了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應該至少保存五年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15日)。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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