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該條款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制度的實施要點。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解析: 1. 根據該條款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若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等原因,造成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換言之,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應承擔責任。同時,該條款也提到,若內部稽核人員能發現並揭露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則應予以獎勵。 2. 根據該條款第二項,若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且在內部稽核報告中對應負責之失職人員進行充分揭露。換句話說,當公司的管理單位或營業單位出現重大缺失時,內部稽核單位有權提出懲處建議,並在報告中詳細揭露失職人員。 以上解析基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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