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1. 規劃內部稽核的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 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的內部控制; - 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的效益是否合理; - 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2. 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並監督各單位自行查核的執行情形。 3. 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根據子公司或各單位的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制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的查核計畫。 另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督促各單位(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進行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自行查核報告。同時,內部稽核單位也應將發現的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報告給董事會(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用作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依據。 以上回答內容參考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0&parentpath=0,10&mcustomize=law_view.jsp&lawId=2869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