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由管理階層指定執行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資訊安全制度或具第二道功能之單位,督導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覆核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 2.銀行業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資訊單位及國外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另經主管機關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銀行業,得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一般及專案自行查核之頻率、重點及範圍,並報董(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 3.金融控股公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並督導子公司辦理前段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事項。
- 4.各單位辦理前二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 5.第二項及第三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 6.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各單位自行查核之查核缺失,應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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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4條,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1. 規劃內部稽核的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 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的內部控制; - 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的效益是否合理; - 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2. 督導業務管理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並監督各單位自行查核的執行情形。 3. 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根據子公司或各單位的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制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的查核計畫。 另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督促各單位(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進行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自行查核報告。同時,內部稽核單位也應將發現的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報告給董事會(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用作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並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的依據。 以上回答內容參考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0&parentpath=0,10&mcustomize=law_view.jsp&lawId=28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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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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