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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5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每年訂定自行查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持續施以當查核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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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針對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以及內部稽核單位的作業,有以下要點: 1. 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對各管理單位進行查核,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作業中心、國外營業單位及國外子行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的查核方式可以使用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這些查核行為將有助於確保銀行業內部各單位的合規性和風險控管。 2. 銀行業稽核單位在查核時,應將營業單位辦理的信託業務、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中是否存在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是否公平以及其他法令或自律規定須負責之執行情形納入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的範疇中。這樣可以確保在這些業務的執行過程中遵循相關的法規和規範。 3.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如果一般業務查核已經覆蓋了專案業務查核的範圍,且查核結果沒有重大缺失,並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明確記載,則該半年度可以免除進行專案業務查核。這樣可以提高稽核效率,同時確保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管理、風險控制和法令遵循。 4.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形納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的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中。這將有助於確保內部稽核單位對於法令遵循的監控和評估。 以上內容參考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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