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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1 條

  1. 1.內部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並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或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2. 2.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辦理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查核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作業辦理情形,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3. 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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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銀行業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時有以下幾點要求: 1. 銀行業應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查核報告應在每年四月底前完成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該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的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和查核結果。 2. 信用合作社如果按照前項規定辦理,則需由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進行申報並轉呈主管機關。 3. 當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的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提供詳實的相關資料和解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該查核報告應包括查核的範圍,例如檢查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等。報告應依據相關的會計原則和查核標準進行,並描述查核的程序,例如進行樣本抽檢、文件審核等。最後,報告應提供查核結果,例如指出是否發現任何不正確的記錄或內部控制的缺陷。 在信用合作社的情況下,如果其按照規定辦理,則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申報並轉呈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查核報告能夠被主管機關及時收到並進行審查。 如果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或需進一步了解,會計師應詳實地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解釋。這樣可以確保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的內容有更清楚的了解,並能更準確地評估銀行的財務狀況和內部控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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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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