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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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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師對銀行業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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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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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之查
核
,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
主管機關
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申報轉呈。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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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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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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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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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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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自行查核檢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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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師對銀行業之查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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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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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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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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