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 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申報轉呈。
-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