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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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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後施行。
  2. 2.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准投資後,應確保該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於所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金融控股公司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需要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的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投資情況,報告內容需符合公開收購的相關規定。若金融控股公司未能按照原訂的投資計劃完成公開收購,除非有正當的理由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在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被投資事業進行公開收購。 資料參考: - 金管會金控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banking.gov.tw/ch/ap/home.jsp?id=476&parentpath=0,4&mcustomize=law_view.jsp&lawname=B0070136&articleid=20010310176118&Enable=true&first=false)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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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後施行。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