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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准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並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依公開收購規定之投資情形;其未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公開收購者,除有正當理由重新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投資事業進行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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