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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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後施行。
- 2.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應確保該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於所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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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金融控股公司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需要在公開收購期間結束後的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投資情況,報告內容需符合公開收購的相關規定。若金融控股公司未能按照原訂的投資計劃完成公開收購,除非有正當的理由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在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被投資事業進行公開收購。 資料參考: - 金管會金控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banking.gov.tw/ch/ap/home.jsp?id=476&parentpath=0,4&mcustomize=law_view.jsp&lawname=B0070136&articleid=20010310176118&Enable=true&first=false)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係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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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