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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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 一、受監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恢復正常營運。 二、受監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監管之目的。 四、受監管金融機構資本持續惡化至資本嚴重不足。 五、受監管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已無其他融資管道,致支付不能。 六、監管期限屆至。 七、其他必要終止監管之情形。
- 2.前項之終止監管計畫,應包括監管人就受監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監管計畫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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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12條的規定,監管人需要擬具終止監管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具體情形如下: 1. 如果受監管金融機構的財務和業務已經恢復正常營運,監管人需要提出相應的終止監管計畫。 2. 如果受監管金融機構的全部業務、資產和負債都已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者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監管人也需要提出終止監管計畫。 3. 如果事實足以認定無法達成監管的目的,監管人應該提出終止監管計畫。 4. 如果受監管金融機構的資本持續惡化,資本嚴重不足,監管人也需要提出相應的終止監管計畫。 5. 如果受監管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流動性問題,已經無其他融資管道,無法支付債務,監管人需要提出終止監管計畫。 6. 如果監管期限已經屆至,監管人需要提出終止監管計畫。 7. 其他必要終止監管的情形,監管人也需要提出終止監管計畫。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終止監管計畫還應該包括監管人在受監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監管計畫的前一個月月底的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的處理措施。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監管辦法,2013年12月31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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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