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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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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
  2. 2.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 二、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三、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7條,接管人在接管金融機構期間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的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此外,如果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對接管人所做的處置未配合辦理,或有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時,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報告處理。這些報告的目的是確保受接管金融機構的營運和財務狀況能夠受到有效監督和管理,保障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財政部所制定的《金融機構接管辦法》,接管人在執行接管職務期間,應根據法令或章程的規定,並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相關的財務和業務報告,以確保受接管金融機構的狀況能夠受到即時的監督和掌握。同時,接管人也需要向中央銀行報告,以保持金融機構的整體穩定。 此外,接管人還負有發現並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流動性嚴重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對接管人所做的處置未配合辦理,或有其他有損及受接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的義務。接管人需要立即向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關報告這些情況,並尋求相應的處理措施。這樣的要求旨在確保在接管期間,受接管金融機構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同時也可以避免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潛在風險。 例如,假設接管人在執行接管職務期間發現受接管的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挪用資金,導致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嚴重不足,接管人就應該立即向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報告,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處理這個情況,並保護金融機構和債權人的利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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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7 條規定:「接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接管人發現受接管金融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