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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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要求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之國外機構確保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安全性以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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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發行機構在要求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需要確保以下方面: 1. 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交易資料之隱密性:發行機構應確保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使用者資料及交易紀錄得到適當的保護,避免被未經授權的個人或機構所存取、使用或洩露。 2. 國際通用電子票證交易資料之安全性:發行機構應確保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交易資料不受未經授權的修改、竄改、刪除或損毀。這可以透過適當的加密技術、身份驗證機制和訪問控制措施來實現。 3. 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發行機構應確保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交易資料在傳輸、交換或處理過程中的正確性和完整性。這可以透過使用可靠的通訊協議、數據校驗機制和數據管理系統來實現。 以上是對該法條的一般解釋,具體的審核標準和管理辦法可能需要參考該法條所附的相關規定和指引。例如,可以參考交通部所制定的《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系統技術規範》,該規範對於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安全性、資料隱密性以及資料傳輸和處理的正確性等方面有詳細的要求。 參考資料: - 交通部《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系統技術規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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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