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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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國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行機構應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 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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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當發行機構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如果國外機構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發行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因應方案函: 1. 國外機構累積虧損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的三分之一。 2. 國外機構進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 3. 國外機構涉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4條第2款至第7款所規定的情況。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根據《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至第7款的規定,國外機構在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必須符合一定的管理要求,包括資本金額、財務狀況、業務運營情況等。如果國外機構出現虧損累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的三分之一,發行機構在合作前應該提出相應的因應方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注意:此回答僅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推斷,並不能保證完全正確。建議查閱相關法規文件以取得準確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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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