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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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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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當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時,需要按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了當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時,需要進行以下程序: 1. 提交終止或暫停辦理的申請:發行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終止或暫停辦理業務的申請,包括業務終止或暫停的原因、時間、範圍等相關資訊。 2. 通知持卡人和使用者:發行機構需要及時通知持卡人和使用者有關業務終止或暫停的相關事宜,包括如何處理已發行的電子票證、退款事宜等。 3. 資料保存和交接:發行機構需要保存相關業務資料,並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交接。 4. 主管機關審查和確認:主管機關會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發行機構終止或暫停辦理業務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發行機構在終止或暫停業務時能夠遵守相關規定,保護持卡人和使用者的權益,並確保業務交接和資料保存的正確進行。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行政院主管機關) - 《電子票證管理法》(行政院主管機關)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實施細則》(行政院主管機關)
- 第十八條條文
-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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