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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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國外機構,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電子票證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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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规定,该法规中所谓的国外机构是指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华民国境外组织登记,发行电子票证的机构。參考資料可參考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本身,其中第2條有提到國外機構的定義。並且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例如根据该法规,若一家在美国注册的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发行了电子票证,该机构便被视为国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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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