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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6 條(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
  2.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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