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應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負責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並協助評議委員辦理評議案件的審查準備事宜。
Q · 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是做什麼的?
協調銀行回應申訴並協助評議委員審查準備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設有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負責兩件事:一是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消費者申訴,逼業者給出正式回應;二是協助評議委員辦理評議事件的各項審查準備事宜。許多金融消費爭議在這個協調階段即達成和解,不必走到評議委員會。該部門內部人員的資格條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當你提出金融申訴,你以為是委員會直接看你的案子?不是。背後有一個大多數消費者不知道的部門在真正處理事情: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他們做兩件事,第一,在你和銀行之間來回協調,逼銀行給出正式回應;第二,先把你的案件資料整理成委員可以快速審閱的格式。很多案件在這個階段就和解了,根本走不到委員會。這個部門就像法院的書記官加上調解委員的混合體,是整個評議機制真正的齒輪。知道他們的存在,你提交資料的方式、跟進的節奏、回覆的語氣,都會不一樣。
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所定、設於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內的運作單位,職司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並協助評議委員辦理評議事件的審查準備,屬訴訟外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的第一線協處單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金融服務業依第13條須在30日內回覆,你不滿意才能轉到評議中心。服務部門受理後通常會在幾週內做初步審查並聯繫兩邊協調。內行人提示:如果遲遲沒收到通知,直接打去服務部門問案件進度,主動詢問會被紀錄成案件活躍度的證據。
服務部門是幕後操作單位,做調解與審查準備;評議委員會(第17條)是做最終判斷的學者專家合議庭。大部分案件在服務部門階段就協調結案,只有較複雜或談不攏的才進入委員會。內行人提示:在服務部門階段好好配合溝通,通常比堅持要求開委員會更快解決問題。
不是。服務部門屬於獨立第三方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立場中立,與金融服務業自家的客訴專線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銀行客訴專線立場偏業者,評議中心服務部門中立,知道這個差別會改變你申訴的施力點。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所定、設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內的協處單位,負責協調金融業回應申訴並協助評議委員審查準備。
服務部門是幕後協調與審查準備單位,評議委員會是做最終判斷的合議庭,多數案件在服務部門階段即協調結案。
由評議委員會就金融消費爭議作成判斷的訴訟外程序,金融業在一定額度內受評議結果拘束。
客訴專線是銀行自家部門立場偏業者,服務部門屬獨立第三方評議中心,立場中立。
先向金融業申訴→不滿意或逾30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服務部門受理協調與審查準備。
把訴求與證據整理成條列式文件,並主動致電詢問案件階段,互動紀錄會成為案件活躍度佐證。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及協調原則上免費,是消費者的免費外援。
金融業須30日內回覆申訴,轉評議後服務部門通常數週內初步審查並聯繫雙方協調。
協調免費、快速且金融業受一定額度評議拘束;訴訟程序久成本高,多數人先走評議協調。
| 比較面向 | service_department | review_committee |
|---|---|---|
| 性質 | 幕後協調與審查準備單位 | 最終判斷的合議制委員會 |
| 法源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 主要工作 | 協調金融業回應、整理案件資料 | 就爭議作成評議決定 |
| 多數案件結果 | 在此階段協調和解結案 | 僅較複雜案件進入 |
| 消費者互動 | 電話、補件、協商 | 書面審理為原則(第26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 爭議處理機構內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參考英國FOS 設有客戶服務部門(Customer Contact Division),協調申訴人與被訴企業商談協議,並提供申訴人一般之諮詢或指導。另參考我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處理連動債商品銷售過程爭議案件審查作業準則(以下簡稱銀行公會連動債爭議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評議委員會得授權審查小組處理各項審查準備事宜。爰於第一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並定明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之職能,包括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 二、第二項就爭議處理機構之內部人員,如經理人之資格條件,授權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一、參考英國FOS 設有客戶服務部門(Customer Contact Division),協調申訴人與被訴企業商談協議,並提供申訴人一般之諮詢或指導。另參考我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處理連動債商品銷售過程爭議案件審查作業準則(以下簡稱銀行公會連動債爭議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評議委員會得授權審查小組處理各項審查準備事宜。爰於第一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並定明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之職能,包括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 二、第二項就爭議處理機構之內部人員,如經理人之資格條件,授權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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