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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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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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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與金融
消費者
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
誠信原則
。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
顯失公平
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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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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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罰則 §30-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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