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8 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與責任)
- 1.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 2.前項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3.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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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金融廣告不得虛偽誤導,業者對消費者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Q · 廣告寫的跟實際不一樣,能要求業者照廣告給嗎?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及業務招攬時所提示的內容。也就是廣告寫「保本」實際就要保本、寫「年化X%」就不能更差。業者想用契約小字事後縮水並不生效力,只要該廣告承諾具體明確,消費者即可主張以廣告內容為準,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或向金管會檢舉。
白話解讀
廣告不是行銷文案,在金融業是契約的一部分。本條的殺傷力藏在中間那句話:業者對你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也就是說,廣告裡寫「保本」,實際契約就必須保本;廣告裡寫「年化報酬率X%」,實際服務就不能更差。業者不能廣告打得天花亂墜,契約裡偷偷縮水。更重要的是:本條還禁止虛偽、詐欺、隱匿或足致誤信的情事。「預期報酬10%」不寫清楚是「預期」還是「保證」,就可能是「足致誤信」。第3項更特別:業者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商品。那些看似中立的「理財講座」,如果最後導引你買特定商品,已經踩線。
法律定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為金融廣告與招攬行為的核心管制規範,內含三項要求:金融服務業刊登廣告或進行業務招攬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業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及招攬時所提示的內容;且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以維護金融教育的中立性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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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業務員口頭跟我說「保證獲利」,契約沒寫,這有法律效力嗎?▾
有。本條第1項把廣告、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並列,業務員的口頭承諾屬於業務招攬的一部分,業者義務不得低於此承諾。但你必須有證據,否則變成各說各話。內行人提示:業務員說出關鍵承諾時,當場掏出手機說「我錄音一下幫助記憶」,台灣錄音一方告知即可合法,拒絕本身就是警訊。
Q2理財講座最後推薦商品,這不犯法嗎?▾
本條第3項明文禁止業者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商品。如果講座以金融教育為名吸引你來,最後卻推某檔基金、某張保單,已違法;但若從頭到尾明確是產品說明會就不算。內行人提示:判斷關鍵是講座一開始宣傳的主題,「退休規劃講座」最後推個別商品違法,「某基金說明會」推該基金不違法。
Q3廣告小字寫「實際條件以契約為準」,我還能主張廣告承諾嗎?▾
可以。本條第1項直接規定業者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這是強制規定,業者用小字免責不生效力。但前提是該廣告承諾必須具體明確,抽象口號不算。內行人提示:重點在具體承諾與抽象宣傳之分,廣告寫「年化5%」你能主張,廣告寫「豐厚收益」你沒辦法具體主張。
Q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金融服務業的廣告與業務招攬,禁止虛偽詐欺隱匿,並要求業者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是金融廣告的核心管制條文。
Q5「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是什麼意思?▾
業者對消費者的最低義務以廣告及招攬時提示的內容為準,廣告寫保本就要保本,契約縱未約定或約定較差仍以廣告為準。
Q6什麼叫「足致他人誤信」?▾
廣告未必虛偽,但表達方式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例如把高利率的嚴苛條件藏在小字、把預期報酬寫得像保證報酬。
Q7第8條第3項禁止的「藉金融教育引薦個別商品」是什麼?▾
以金融教育宣導為名,實際導引消費者購買特定金融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例如免費理財講座最後推某檔基金。
Q8金融廣告不實要怎麼申訴?▾
先保存廣告證據→書面向業者申訴主張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同時向金管會檢舉裁罰。
Q9怎麼證明業者違反廣告承諾?▾
簽約前截圖廣告、DM、網頁(含網址時間戳),錄音業務員口頭說明,逐項比對廣告承諾與實際契約的落差。
Q10廣告與實際不符可以解約或求償嗎?▾
可主張業者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要求補足或解約,並依第11條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在審閱期內行使權利。
Q11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要準備什麼?▾
需先向業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備齊廣告證據、契約、申訴往來紀錄,於法定期限內提出評議申請。
Q12金保法第8條 vs 消保法第22條哪個有利?▾
金保法第8條專門針對金融業且明定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有評議救濟,比消保法第22條的一般廣告真實要求更強更具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
|---|---|---|---|
| 適用範圍 | 金融服務業的廣告與招攬 | 一般企業經營者的廣告 | 事業的商品/服務不實廣告 |
| 核心義務 | 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禁藉金融教育推銷 | 廣告內容應確保真實 | 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 救濟管道 | 評議中心評議+金管會裁罰+第11條賠償 | 消保官調解+民事求償 | 公平會處分+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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