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得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並採取線上成交者,依本辦法規定應說明或揭露事項,得由電話行銷人員以電話說明方式為之。
根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8條,金融服務業在進行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該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說明或揭露以下事項。此外這些事項可以由電話行銷人員以電話說明的方式進行。然而,根據上述資料,並沒有提供該條有關的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直接參考法規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