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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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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服務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前二條之重要內容,並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
  2. 2.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3. 3.融資租賃公司受領金融消費者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公司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均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公司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清償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7 條,金融服務業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前,必須透過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金融商品或服務的重要內容。應使用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以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瞭解相關資訊。這項法規旨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充分且明確的說明及揭露。這些文件或方式應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成本、可能的收益和風險等重要內容。 舉例來說,一家信託業公司在推銷一款連動債信託產品之前,應提供投資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根據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 7 條,該公司需要告知潛在投資者有關這個產品涉及的各種風險,並確保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每個投資商品的條件和可能的風險。例如,如果該產品與雷曼兄弟公司有關,該公司應提供對應的文件,包括書面說明書和風險預告書,以便投資者對產品內容和風險有充分的瞭解,並能在簽署前閱讀和簽署相關文件。 請注意,以上例子是根據提供的文本和相關規定進行推斷和應用。由於缺乏詳細的上下文和具體的案例資料,無法提供完全確切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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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7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