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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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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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2 條的規定,金融服務業在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契約前,必須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的相關資料,並且根據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建立差異化的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如果本辦法未規定的情況,應根據業務類別適用相關的法令和自律規範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訴訟文書內容,第3條提到金融機構在推薦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時,應了解消費者相關資料,確保商品適合消費者投資。第4條提到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商品時應根據消費者的風險屬性進行評估和推薦適合的商品。參考資料還提到金融機構在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應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的重要內容,揭露風險,並提供產品說明書和合約。這些規定都與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的要求相符合。
- 消費者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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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