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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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金融消費者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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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3條,金融服務業在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契約之前,必須由適當的單位或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和金融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完整性後才能進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機構在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契約之前對消費者的情況進行評估,以確定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是否適合消費者的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發佈日期為2018年1月12日,並以該法規第3條為最新版本。
- 消費者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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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