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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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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訂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往來之條件。 二、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訂定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作業程序,及留存之基本資料,包括金融消費者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金融消費者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 三、評估金融消費者投資能力:除參考前款資料外,並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以評估金融消費者之投資能力: (一)金融消費者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二)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三)金融消費者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4條的規定,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在訂立契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的相關資料。這些相關資料至少包括: 1. 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銀行應制定與金融消費者往來條件有關的規定。 2. 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銀行應制定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程序,包括收集並留存金融消費者的基本資料,例如身份資料、財務背景、所得和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去的投資經驗以及簽訂契約的目的和需求等。這些資料的內容和分析結果應該經過金融消費者確認,可以通過簽名、蓋章或其他雙方同意的方式進行,如果需要修正,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確認程序。 3. 評估金融消費者投資能力:除了參考前述資料外,銀行還應綜合考慮以下資料來評估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能力: - 金融消費者的資金操作狀況和專業能力。 - 金融消費者的投資屬性、對風險的瞭解和風險承受能力。 - 金融消費者所需的服務和合適的投資建議範圍。 這些評估結果應作為制定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服務和建議的依據。

  • 消費者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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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4 條規定:「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提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訂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其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