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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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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 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黃金業務及銀行辦理與客戶間之黃金現貨買賣及保管業務。 八、受託買賣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期貨信託基金。 十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十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5條的解釋,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包括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黃金及貴金屬業務、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這些金融商品或服務都涉及不同的投資項目和交易方式。例如,信託業務可以涉及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或者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同樣地,銀行可以與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性商品業務。 參考資料: -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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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所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下列商品或服務: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