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於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當爭議處理機構的經理人及受雇人在執行職務時涉及其本身的利害關係時,應該採取迴避的行為。這是為了確保處理機構的人員在處理爭議時能夠保持公正和客觀。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經理人或受雇人在處理一個與自己直接相關的爭議時,例如他們本人或他們的親屬是爭議的當事人,根據這項法條,他們應該選擇迴避以確保處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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