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爭議處理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有著以下禁止行為: 1. 對非法定的查詢行為,泄漏職務上所獲得的機密信息。 2. 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接受不正當的利益。 3. 其他違反金融法令或本管理辦法所規定應該為或不得為的情事。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確保爭議處理機構的成員在執行職務時忠實履行法律和相關規定。如果有違反這些禁止行為的情況發生,相對的人可能會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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