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收入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自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補助收入。 五、其他受贈之收入。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爭議處理機構的收入來源包括捐助之財產、自金融服務業收取的年費及服務費、基金的孳息及運用收益以及其他受贈的收入。這意味著爭議處理機構可以從這些來源獲得資金以支持其運作及提供消費者爭議處理服務。 參考資料: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範例:一個爭議處理機構收到一筆捐助款,用於支持其運作及提供消費者爭議處理服務。這筆捐助款屬於第一項的收入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