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了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收取的年費和服務費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1.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收取的年費和服務費的總額不得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萬分之零點八。其中,八分之五為年費,八分之三為服務費。 2.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的收支結餘應列入次一年度的收費總額調整。 3. 各金融服務業應根據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的比例繳交年費。 4. 第一項和前項所定的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的相關規定為計算基礎。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業務的營業收入計算,以實際營業收入的四分之一計算。 6.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的年費低於新臺幣五百元的情況下,仍應以五百元計收。 7. 金融服務業應於每年八月底前繳交規定的年費和服務費。 8. 有關年費的收取,適用收取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服務費的收取,適用收取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正式公布之版本,以民國109年5月14日修訂發布的版本為主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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