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金融服務業應繳交的服務費計算方式是,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的服務費總額乘以(前一年度各種屬性爭議案件的件數乘以各案件屬性所對應的權重加總的數額,除以前一年度各種屬性爭議案件的件數乘以各案件屬性所對應的權重加總的數額)。 2. 在此條款中,爭議案件指的是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或者金融消費者向金管會申請評議,然後由爭議處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但不包括爭議處理機構決定不受理的案件。 3. 第一項所指的案件屬性可以區分為:評議屬性和其他屬性。評議屬性是指經評議委員會作出有利於申請人的全部或部分評議決定的案件。其他屬性是指申請人撤回案件、調處成立案件,或評議委員會作出全部不利於申請人的評議決定的案件。 4. 第一項所指的各案件屬性所對應的權重,評議屬性比其他屬性為四比一。 依據2021 年3 月金管會公佈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服務費計算方式」,該方式規定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繳交的服務費計算方式。具體來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服務費是根據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的服務費總額,乘以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的權重加總後的數額,再除以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的權重加總後的數額。 換言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服務費是根據前一年度各種屬性的爭議案件件數和對應的權重計算得出的。其中,案件屬性可分為評議屬性和其他屬性,評議屬性與其他屬性的權重比例為四比一。 例如,如果在前一年度的爭議案件中,評議屬性的案件數為100件,其他屬性的案件數為50件,且評議屬性的權重為4,其他屬性的權重為1,則計算方式如下: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的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的服務費總額x((100x4)+(50x1))/(100+50)。 這樣的計算方式是為了根據不同案件屬性的重要性和影響程度製定不同的服務費用。評議屬性的案件通常對申請人有利,因此其權重較高,其他屬性的案件則相對權重較低。這樣的計算方式可以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能夠更加公平地處理各種不同屬性的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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