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1條: 1. 根據該條款,評議案件的服務費收取方式根據消費者人數以及案件結案的屬性來計算。如果消費者人數在一百人以下,則按照兩倍收取服務費;如果超過一百人,每增加一百人增收一倍,不足一百人按一百人計算。 2. 如果案件有兩種屬性,則根據多數結果來確定案件的屬性。如果兩種屬性的人數相同,則根據各屬性的權重之平均數來計算服務費。 3. 當消費者終止評議實施權時,應根據前述規定計算服務費。如果消費者未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表明撤回評議申請,則視為撤回評議並計入其他屬性人數;如果在七個工作日內以同一原因事實向機構表明自行續行評議,則計入案件結果所屬的屬性人數。 4. 消費者人數的計算不包括機構決定不受理的案件。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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