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以利收入、支出款項控管。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8條,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以便有效控管收入和支出款項。這意味著爭議處理機構必須建立一個專門的帳戶來處理其相關的財務事務,確保金錢的管理和支付可以得到適當的監控和控制。例如,金融機構在與消費者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處理機構可以使用這個專戶來處理相關的支付事項,例如退款或賠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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