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開始生效。 2. 本辦法修正條文中,除了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後生效,其他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而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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