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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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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二,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開始生效。 2. 本辦法修正條文中,除了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後生效,其他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而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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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