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回答關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21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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