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23條的规定: 1. 金融消費者可以在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的不變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在受理該申請後的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的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2. 根据法院针对評議書的核可,評議書与民事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在評議書经法院核可后,当事人不得再对该事件提起诉讼,也不能依据本法进行申诉或申请評議。 参考资料: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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