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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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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2. 2.評議書依前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23條的规定: 1. 金融消費者可以在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的不變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在受理該申請後的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的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2. 根据法院针对評議書的核可,評議書与民事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在評議書经法院核可后,当事人不得再对该事件提起诉讼,也不能依据本法进行申诉或申请評議。 参考资料: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消費者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再行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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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23 條規定:「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