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評議,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前二章之規定。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34 條規定,對於團體評議的相關事項,如果本章節未有具體規定,則可以適用前兩章之規定。具體內容和參考資料需要查閱當前最新法規來確定,我無法確切提供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