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3條,非公務機關應根據其業務規模及特性,合理分配經營資源,配置管理人員及相應資源,以制定、修訂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方法。此計畫及處理方法的制定或修訂,應經非公務機關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決議或經其授權的經理部門核定。但是,如果非公務機關是外國在台分行、分公司,或者未設置董事會,則應由其負責人簽署。 例子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3條可參考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中的「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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