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在保有個人資料時,應依照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進行定期查核,以確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的狀況,並將其納入本計畫及適當的處理方法範圍中。 相關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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