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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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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在保有個人資料時,應依照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進行定期查核,以確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的狀況,並將其納入本計畫及適當的處理方法範圍中。 相關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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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4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