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業務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理機制。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5條,非公務機關在進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時,應依照前一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相關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訂定適當的管理機制。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非公務機關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要注意可能產生的風險,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有關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的指導文件或法規。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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