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6 條,非公務機關在因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需要訂定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在事故發生後,應採取各種措施來控制可能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和諮詢服務專線。同時,需要確定通報對象和通報方式,以及研議事故發生後的矯正和預防措施機制。 當非公務機關遭遇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時,應在72小時內依附件格式通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然而,如果其他法令對此有特定規定,則應根據相應法令進行通報。至於研議的矯正和預防措施,應由公正、獨立且取得相關公認認證資格的專家進行整體診斷和檢視。 該條還對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做了定義,表示指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危及非公務機關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的情況。此外,一旦非公務機關通報了資料事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相關法規實施適當的監督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資料來源](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contentid=99199)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2021年)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3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