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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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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金融控股公司。 二、銀行業。 三、證券業。 四、期貨業。 五、保險業。 六、電子支付機構。 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八、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3. 3.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條規定組織之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4. 4.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電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5. 5.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指本會成立前經財政部與其所屬機關許可設立隨業務移撥本會及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2條,「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如下: 1.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以下各款: a) 金融控股公司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b) 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 但不包括依信用合作社法第10條規定組織之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c) 電子支付機構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 d)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e) 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 (參考資料:本會成立前經財政部與其所屬機關許可設立隨業務移撥本會及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2條對於非公務機關的定義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機構、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以及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 - 信用合作社法第10條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 - 本會成立前經財政部與其所屬機關許可設立隨業務移撥本會及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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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金融控股公司。 二、銀行業。 三、證券業。 四、期貨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