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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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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0條,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上述法條,信用合作社經營上的重要事項,包括章程之訂定及修正,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具體來說,信用合作社欲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需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受其指導與監督。此外,在章程訂定及修正的過程中,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經核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信用合作社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受到適當監督。 關於該法條的一個範例是,假設某信用合作社欲修改其章程,該信用合作社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經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將審查修改內容是否與法律相符,並根據情況作出核准或否決的決定。這個範例顯示了該法條對信用合作社章程之訂定及修正,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核與核定程序。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設立之法律依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二、參考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條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明定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設立之法律依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二、參考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條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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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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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10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