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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2.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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