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9條,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信用合作社資金的融通和餘裕資金的轉存,必須通過中央銀行與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洽商,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的機構來辦理。具體辦法由中央銀行來制定。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合作社法解釋參考資料》,2018年修訂。 範例:當信用合作社需要資金融通或進行餘裕資金的轉存時,他們需要和中央銀行及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洽商,再由中央銀行或指定的機構來執行這些業務。 2. 第二項規定了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的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來辦理。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合作社法解釋參考資料》,2018年修訂。 範例: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準備金需要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的金融機構來收管,以確保這些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運用。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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