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8條,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的各項事項包括: 1. 社名 2. 本社所在地;如果有設立分社,應載明其所在地 3. 業務項目 4. 業務區域 5. 責任種類 6. 社員的資格以及加入、退出和除名的方法 7. 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方式 8. 實收股金的最低總額 9. 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10. 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的保證金額 11. 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織和職權 12. 社務、業務執行的方式以及理事和監事的人數和任期 13.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聘任規定 14. 盈餘分配和損失分擔 15. 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使用 16. 公告方式 17. 解散的事由 18.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19. 章程訂立和修改的日期 根據章程第3條,當章程或理事、監事有變更時,必須在一個月內進行變更登記。在未進行登記之前,不得以這些變更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法 -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名。 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 三、業務項目。 四、業務區域。 五、責任種類。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 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 九、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十四、盈餘分配及損失分擔。 十五、公積金及公益金之使用。 十六、公告方法。 十七、解散事由。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九、章程訂立及修改之日期。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政府轉請省政府財政廳、或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定。 章程或理事、監事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在未為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信用合作社章程為其組織營運之依據,規定章程應載事項。 二、為有效監督及管理信用合作社,規定章程應由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核定,修正時亦同。 三、信用合作社之社名、社址、責任種類、理事、監事之資格、及選舉方法、社員之權利及義務、社股金額、保證金額等應明定於條文中,爰列第一項。 四、為維章程之公示性,故列第三項明定信用合作社未為變更章程登記前,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名。 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 三、業務項目。 四、業務區域。 五、責任種類。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 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 九、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十四、盈餘分配及損失分擔。 十五、公積金及公益金之使用。 十六、公告方法。 十七、解散事由。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九、章程訂立及修改之日期。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 章程或理事、監事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在未為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章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其餘未修正。
一、信用合作社章程為其組織營運之依據,規定章程應載事項。 二、為有效監督及管理信用合作社,規定章程應由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核定,修正時亦同。 三、信用合作社之社名、社址、責任種類、理事、監事之資格、及選舉方法、社員之權利及義務、社股金額、保證金額等應明定於條文中,爰列第一項。 四、為維章程之公示性,故列第三項明定信用合作社未為變更章程登記前,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爰修正第二項,縣(市)轄信用合作社章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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