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名。 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 三、業務項目。 四、業務區域。 五、責任種類。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 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 九、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十四、盈餘分配及損失分擔。 十五、公積金及公益金之使用。 十六、公告方法。 十七、解散事由。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九、章程訂立及修改之日期。
  2.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
  3. 章程或理事、監事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在未為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