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7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的業務區域和分支機構設立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的業務區域可以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各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的經濟金融情況和業務經營狀況來訂定或調整。另外,信用合作社也可以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相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信用合作社在經濟發展較為落後的地區有業務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情況允許其在該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以擴展其業務範圍。該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和要求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和要求相同,需要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經過相應的審核程序。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同。
立法理由一、信用合作社受行政區域之限制後,無法拓展其業務,爰訂定第一項如上。 二、為使信用合作社能與其他之金融機構處於公平競爭之地位,爰列第二項。
一、信用合作社受行政區域之限制後,無法拓展其業務,爰訂定第一項如上。 二、為使信用合作社能與其他之金融機構處於公平競爭之地位,爰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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