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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
  2. 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信用合作社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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