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用合作社法第6条》的规定, 1. 该法将信用合作社的负责人称为理事。 2. 信用合作社的经理人、清算人、监管人、监事,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是信用合作社的负责人。 根据此法规,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以及经理人、清算人、监管人、监事,在执行职务期间都有责任和义务作为信用合作社的负责人。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 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信用合作社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界定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範圍。 二、參考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制定本條文。
一、界定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範圍。 二、參考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制定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