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係指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核算基數的定義。核算基數是指每個信用合作社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算後,計算其淨值並減去該年度結算時已繳付的股金總額的一半。 舉一個與這個條文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個信用合作社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算後的淨值為100萬元,而該會計年度內已繳付的股金總額為50萬元。根據該條規定,該信用合作社的核算基數將為100萬元減去50萬元的一半,即75萬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